宅基地荒废10年后能否建房,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取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依然合法存续,以及是否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同时需要完成法定的审批程序,相关判断和操作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先要明确宅基地的产权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这一属性决定了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遵守集体规定和国家法律,不得随意闲置荒废,但闲置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使用权丧失。
判断能否建房的关键前提是使用权是否被收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结合实务要求,宅基地空闲超过两年未使用的,集体有权依法收回,但荒废10年并不等同于必然被收回,只要集体未履行法定程序收回使用权,村民仍可能享有合法使用权。
如果使用权未被收回,荒废10年的宅基地建房需满足现行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即使是原有宅基地,当前不符合规划要求,也无法获批建房,需服从规划调整。
符合使用权保留和规划要求的,建房前必须完成完整的审批程序,这是合法建房的核心要件。
具体需遵循申请、审查、公示、报送、审批等流程,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再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建设。
如果宅基地已被集体依法收回,则无法直接建房。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重新向集体申请新的宅基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再进行建设。重新申请需符合一户一宅等基本要求,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荒废宅基地上建房,属于违法建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责令限期拆除。因此,即使宅基地荒废前是合法使用的,重新建房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法律要求。
综上,宅基地荒废10年能否建房,关键看使用权是否存续及是否符合规划。未被收回且符合规划的,经审批后可建房;已被收回的需重新申请。建房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建议提前向村级组织或乡镇部门咨询,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