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其赔偿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网约车的停运损失,正是车辆因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受害人可依法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进一步明确,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赔偿标准方面,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一是车辆需具备合法的营运资质,即车辆应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停运损失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二是损失必须合理,停运时间以实际维修或处理事故的必要时间为准,需提供维修厂出具的维修清单、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证明等证据;收入标准通常参照车辆所在地同类型网约车的日均净收入,需扣除油费、平台抽成等成本,可通过平台流水、纳税记录等证明,无明确证据时,法院可能参考行业平均标准。
网约车停运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赔偿,需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公司的义务履行情况判断。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通常不包含停运损失,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受害人停业、停驶造成的损失。
对于商业三者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投保人可主张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