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框架:
同居关系因缺乏婚姻登记,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其财产分割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一般共有处理”的双重逻辑:
1、意思自治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同居双方可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与分割方式。
此类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纠纷中会优先采纳。
2、一般共有补充规则
若双方无约定且协商不成,法院将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按以下情形处理: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已取得的房产、车辆、存款等,以及同居期间单独继承、受赠的财产,归该方所有。
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共同购置的财产(如房产、车辆)或共同经营所得(如店铺收益),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照顾无过错方与子女权益:若一方存在出轨、暴力等过错,法院在分割时可能减少其份额;若双方有共同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适当多分财产,以保障子女生活。
二、司法实践:
同居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权益方需提供出资凭证、购买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
此外,司法解释对特殊情形作出明确:
1、财产混同处理:若一方个人财产因共同行为转化为共同财产(如一方婚前存款用于共同经营),且另一方有贡献,法院可能认定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2、彩礼返还规则: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解除时,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的,法院一般支持,但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可能不予返还。
3、债务承担原则: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另一方无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