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骨折的认定并不以是否“显性”或“隐性”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医学诊断和影像学证据为依据。
该标准第5.2.3条规定:“骨折是指骨结构的连续性或完整性中断。”
因此,只要医学诊断(如CT、MRI报告)明确显示存在骨折,无论是否在普通X光下可见,均符合法律上骨折的定义。
此外,《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他人过错(如交通事故、工伤等)导致隐性骨折,受害人有权主张侵权赔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鉴定意见认定损伤事实,只要医学证据充分,隐性骨折与显性骨折在法律上并无本质区别。
隐性骨折能否评定伤残等级,取决于以下关键因素:
1、医学诊断依据:必须通过CT、MRI等影像学检查明确骨折存在,并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2、功能影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若骨折导致关节活动受限、功能障碍或愈合不良,可能评为十级或更高伤残(如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3、鉴定程序:需由司法鉴定机构结合临床检查和影像学报告综合评估,仅凭“隐性”特征不影响评残资格。
只要符合医学和法律标准,隐性骨折同样可以评残,但需以实际功能障碍为准。
隐性骨折被认定为损伤事实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赔偿,包括:
1、医疗费:涵盖诊断、治疗隐性骨折的费用(如CT、MRI检查、康复治疗等)。
2、误工费:因治疗和恢复导致的收入损失,需提供医疗证明和收入证明。
3、残疾赔偿金(若评残):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4、精神损害赔偿(若构成伤残):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