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形下,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补偿标准等核心条款。
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则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司法实践中,协商解除需满足“完全自愿”原则。
用人单位以胁迫、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接受解除条件,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二、预告解除:
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权,即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仅需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即可解除合同。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预告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可解除劳动合同。
此权利具有绝对性,用人单位不得以“未批准”“未找到接替人员”等理由拒绝。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需留存通知送达证据(如邮政EMS回执、电子邮箱发送记录),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服务期限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即时解除:
当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具体情形包括: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如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未提供必要工具等;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拖欠工资、克扣奖金、未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虽建立社保账户但存在缴费年限不足、基数不实等问题,劳动者能否以此解除合同并获补偿存在争议,需以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4、规章制度违法:如规定“员工离职需支付违约金”“旷工一日即开除”等霸王条款;
5、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如以暴力威胁劳动者加班、强令冒险作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