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这一规定在网贷纠纷中体现为:若借款人未出庭,法院将仅依据网贷平台提交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收记录等证据进行裁判,借款人丧失对证据真实性、利息合法性、还款事实等关键问题的抗辩机会。
缺席判决的后果不仅限于实体权利受损,更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若借款人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网贷平台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并将借款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借款人将面临限制高消费(如无法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信用惩戒措施。
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当网贷纠纷进入本地法院诉讼程序时,借款人需从三个维度构建防御体系。
程序层面,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明确是否承认借款事实、对利息计算的异议及还款能力说明。
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申请延期开庭,或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证据层面,需围绕借贷合同效力、利息合法性、还款事实三方面组织证据。
合同存在“砍头息”(实际放款金额低于合同金额),可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款额;若已偿还部分款项,需提供还款记录;若平台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可提交通话录音、短信截图等证据,主张利息及违约金应予以核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LPR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可据此主张调整利息。
协商层面,可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联系平台或律师,提出分期还款、减免部分利息等和解方案。
达成一致,可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其法律效力与判决书等同,但可避免强制执行对信用的进一步损害。
法院审理网贷纠纷时,需依次审查三个核心问题。
合同效力审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若借贷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背公序良俗(如赌博债务)等情形,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无需支付利息。
利息合法性审查,以LPR四倍为红线。
合同约定利率超限,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还款事实审查,需双方举证。
借款人主张已还款但未提供证据,法院将不予采信;若平台主张借款人未还款但无法提供催收记录等证据,法院可能酌情核减欠款金额。
借款人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力偿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请求延期还款或分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