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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告知单5日后必须去交警队吗

大律师网 2025-12-27    100人已阅读
导读:随着2025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的实施,机动车违停执法程序发生了重要变化。许多驾驶人对违停告知单的处理时效和法律效力存在疑问。如果有想要了解的,下面就跟随大律师网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一、违停告知单5日后必须去交警队吗

  根据2025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8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停车告知单应当注明违法行为信息,并提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这意味着所谓"5日必须处理"的说法并不准确,现行法律已统一将处理期限延长至15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这一救济条款同样适用于违停处罚。

  对于处理地点问题,《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工作规范》(2025年版)第十条指出:"驾驶人可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窗口、指定代收机构或互联网平台接受处理",因此并非必须前往交警队。

  2025年全国推行的"智慧交通"系统中,90%的违停案件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涉及需要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仍须到交警部门现场办理。

  逾期处理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等措施。"

  具体到违停行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2025修订)第六十二条,累计3次以上逾期未处理的,将纳入征信系统并可能影响车辆年检。


二、违停告知单没写金额是不是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停告知单只需载明"车辆基本信息、违法时间地点和采集机关信息"。

  这种形式要件的差异直接表明,未写明金额的告知单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违法事实的预先告知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第七条指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的记载违法事实的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这从司法层面确认了告知单的阶段性法律特征。但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新实施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违法行为处理规范》要求,电子告知单必须包含"拟处罚金额提示",否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对于警告处罚的认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区分了"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形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5修订)第五十八条,书面警告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凭告知单不能产生警告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真正的警告处罚会明确记载"予以警告"字样并告知救济途径。

三、违停告知单和罚款单一样吗

  从法律文书性质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将行政文书分为"事实告知类"和"决定类"两种。

  违停告知单属于前者,而罚款单(正式名称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后者。

  这种区分在2025年《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前者编号以"告"字开头,后者则以"罚"字开头,二者在行政程序中所处阶段完全不同。

  在程序权利保障方面,《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违停告知单仅完成"事实告知"功能,驾驶人此时享有陈述申辩权;而罚款单则意味着处罚程序终结,当事人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特别强调,对罚款单不服的,必须在60日内申请复议。

  从法律效力来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将"行政处罚"明确列为可诉行政行为,而违停告知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行他字第3号批复,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

  但在证据效力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单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2025年推行的"阳光执法"制度要求,所有罚款单必须通过统一系统生成,杜绝"手写罚单"等不规范执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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