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通常可以退还,而定金原则上不可退还,但满足特定条件时定金可原数或部分返还。
1、订金:可退还的预付款
订金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交易实践中的习惯用语,本质为预付款。
其核心特征包括:
无担保功能:不具有债的担保性质,仅作为履行债务的资金支持。
原额返还规则:无论因哪方原因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解除,收受订金方均需返还订金。若给付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收受方可从订金中扣除合理损失后返还。
适用范围广泛: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场景,如购房意向金、婚宴场地预订等。
2、定金:不可退还的担保金
定金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强制力。其核心规则包括:
定金罚则:若支付定金方违约(如未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方违约(如拒绝履行合同),需双倍返还定金。
数额限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成立要件:定金合同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并实际交付定金方能成立。
3、特殊情况处理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与订金均应返还,且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订金的处理方式(如扣除违约金后返还),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约定定金罚则。
订金通常可以退还,其本质是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
以下从法律性质、退还规则及特殊情形三方面展开说明:
1、订金是当事人为预订商品或服务支付的款项,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订金被视为预付款,合同纠纷中仅按原金额返还,不适用定金罚则(即无需双倍返还或没收)。
2、订金退还遵循“无过错返还”原则。
交易未达成或合同未履行,无论哪一方原因,收受订金方均需返还订金本金。但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订金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则按约定执行。
3、特殊情形下,订金退还需结合具体原因判断。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订金应全额退还;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订金仍应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