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延长还款期限。
这一条款为借款人提供了协商展期的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中,暂停还贷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借款人因突发重大疾病、失业、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暂时丧失还款能力,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失业登记证、受灾证明等材料。
2、银行政策支持:部分银行在特殊时期(如疫情期间)推出延期还款政策,借款人需符合银行规定的条件。
3、主动协商与书面协议:借款人需主动联系银行,说明困难原因,并提交书面申请。银行审核通过后,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暂停还款的期限、利息计算方式及后续还款计划。
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停贷,将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借款人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银行有权将逾期记录上报征信系统,并启动法律程序追讨欠款。
借款人长期断供且未与银行协商,银行可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需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积极应诉与提交证据:收到法院传票后,借款人需按时参加庭审,向法院说明非恶意拖欠的原因,并提交失业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
2、申请调解与和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组织双方调解。借款人可提出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金额等方案,争取与银行达成和解。
3、主动处置房产与减少损失:若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贷款,可主动出售房产以偿还欠款,避免房产被法院拍卖导致价值贬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人(银行)有权与抵押人(借款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若借款人未积极应对诉讼,法院可能判决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拍卖所得价款在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如有剩余归借款人所有;若不足,银行仍有权继续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