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但是,笔录本身只是调查取证的手段,并不等同于案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记录"(即俗称的"案底")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有罪记录。
因此,单纯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并制作笔录,无论是以证人、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要最终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就不会形成案底。
对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也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而询问笔录仅作为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证据材料,不会单独构成违法记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做笔录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立案,两者是不同法律程序阶段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立案必须满足"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法定条件,并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在此之前的所有询问行为都属于立案前的初查活动。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依法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但这只是案件受理后的初步调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进一步区分了"接受案件"和"立案审查"两个程序阶段。
只有在完成立案审查并作出立案决定后,案件才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治安案件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同样规定询问笔录可以在案件受理后、立案前的调查阶段制作。
关键区分点在于:立案必须以书面《立案决定书》为标志,而做笔录既可能发生在立案前(初查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立案后(侦查阶段)。
当事人有权要求办案机关出示立案法律文书以确认案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