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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会加重刑期吗

大律师网 2026-01-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再犯行为是否导致刑期加重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再犯行为的法律后果需结合累犯认定,犯罪性质,时间间隔等因素综合判断。小编将从一般再犯,有前科者再犯,二次犯罪的特殊情形三个维度,梳理刑期加重的法律依据与实务操作规则。

一、再犯会加重刑期吗

  再犯并不必然导致刑期加重,刑期是否加重的核心在于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累犯,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再犯本身并非绝对的加重事由。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仅当再犯构成累犯时,才应当从重处罚。

  其中,一般累犯需满足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条件;特殊累犯则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此类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同类罪行,均以累犯论处,应当从重处罚。

  不构成累犯,如前后罪中有过失犯罪、间隔时间超过五年、前罪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再犯的刑期将按后罪本身的情节依法判定,不必然加重,但法官可能将前罪作为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

  此外,《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针对毒品再犯作出特别规定,因走私、贩卖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相关罪名的,无论是否构成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二、坐过牢的人再犯事刑期加重吗

  坐过牢的人再犯事,刑期是否加重同样以累犯构成要件为核心判断标准,同时需结合《刑法》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综合认定。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排除了两种不构成一般累犯的情形:一是过失犯罪,二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即便行为人有服刑经历,再犯符合上述情形,也不适用从重处罚。

  对于曾服刑且符合累犯条件的,应当在法定刑限度内从重处罚,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在于惩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行为人,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

  坐过牢的人再犯不构成累犯,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五年再犯、后罪为过失犯罪等,其刑期需依据后罪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判定,不必然重于初犯,但前罪服刑经历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可能成为法官酌定从重的参考因素。

  《刑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对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不得假释,从刑罚执行层面强化了对累犯的惩戒力度,但该规定仅针对累犯,不适用普通再犯情形。

三、二次犯罪要加重惩罚吗

  二次犯罪是否需要加重惩罚,本质上与再犯、累犯的法律认定逻辑一致,核心在于区分犯罪性质、前后罪关联及法定要件,不能仅凭二次犯罪的次数直接认定加重惩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才在法定刑限度内加重处罚,二次犯罪构成累犯,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应当加重惩罚;不构成累犯,则需结合二次犯罪的具体情形判断。

  1.二次犯罪为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社会危害程度大的,即便不构成累犯,法官也可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将其多次犯罪的事实作为反映主观恶性的酌定情节,在法定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2.二次犯罪为过失犯罪,或情节轻微、危害较小,且不构成累犯,则可能按照普通犯罪情节判处刑罚,不必然加重。

  需特别注意,《刑法》对加重惩罚的适用有严格限制,必须在法定刑限度内进行,不得突破罪名对应的量刑幅度随意加重。同时,二次犯罪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即便构成累犯,也需综合考量各类情节,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二次犯罪,前罪或后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构成累犯,不适用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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