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是两种不同的婚姻状态认定制度,主要区别体现在法定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时限、法律后果及程序要求等方面。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法定情形不同
1.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重婚: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结婚。
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时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注:若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法院不予支持无效宣告)。
2.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包括:
因胁迫结婚:一方或第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结婚,受胁迫方可在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内申请撤销。
隐瞒重大疾病结婚: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另一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申请撤销。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
当事人本人:婚姻无效的情形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也可主动申请。
2.婚姻可撤销的申请主体
仅限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方:因胁迫或隐瞒疾病结婚的,仅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其他主体无权介入。
三、申请时限不同
1.婚姻无效的申请时限
无时间限制:只要婚姻存在无效情形(如重婚、近亲结婚),任何时候均可申请宣告无效,即使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或子女已成年。
2.婚姻可撤销的申请时限
因胁迫结婚:需在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隐瞒重大疾病结婚: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撤销权,婚姻继续有效。
四、法律后果不同
1.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视为从未成立,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
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子女抚养: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双方均需承担抚养义务。
过错赔偿:因重婚导致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婚姻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撤销前有效:婚姻在撤销前视为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子女抚养:同撤销无效婚姻一致,双方均需承担抚养义务。
过错赔偿:因胁迫或隐瞒疾病导致婚姻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程序要求不同
1.婚姻无效的程序
需通过法院宣告:婚姻无效需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
判决效力:一审终审,判决生效后婚姻即无效。
2.婚姻可撤销的程序
需通过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
法院撤销:受胁迫方或被隐瞒疾病方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后作出撤销判决。
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受胁迫方可在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内,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受胁迫证据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