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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大律师网 2026-01-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都是对违法或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否定,但二者在构成条件、请求主体、时效限制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不同。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可撤销婚姻则因一方受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所致,需由受损害方主动申请撤销。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是两种不同的婚姻状态认定制度,主要区别体现在法定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时限、法律后果及程序要求等方面。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法定情形不同

  1.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重婚: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结婚。

  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时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注:若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法院不予支持无效宣告)。

  2.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包括:

  因胁迫结婚:一方或第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结婚,受胁迫方可在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内申请撤销。

  隐瞒重大疾病结婚: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另一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申请撤销。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

  当事人本人:婚姻无效的情形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也可主动申请。

  2.婚姻可撤销的申请主体

  仅限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方:因胁迫或隐瞒疾病结婚的,仅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其他主体无权介入。

  三、申请时限不同

  1.婚姻无效的申请时限

  无时间限制:只要婚姻存在无效情形(如重婚、近亲结婚),任何时候均可申请宣告无效,即使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或子女已成年。

  2.婚姻可撤销的申请时限

  因胁迫结婚:需在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隐瞒重大疾病结婚: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撤销权,婚姻继续有效。

  四、法律后果不同

  1.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视为从未成立,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

  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子女抚养: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双方均需承担抚养义务。

  过错赔偿:因重婚导致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婚姻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撤销前有效:婚姻在撤销前视为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子女抚养:同撤销无效婚姻一致,双方均需承担抚养义务。

  过错赔偿:因胁迫或隐瞒疾病导致婚姻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程序要求不同

  1.婚姻无效的程序

  需通过法院宣告:婚姻无效需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

  判决效力:一审终审,判决生效后婚姻即无效。

  2.婚姻可撤销的程序

  需通过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

  法院撤销:受胁迫方或被隐瞒疾病方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后作出撤销判决。

  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受胁迫方可在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内,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受胁迫证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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