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政策延续了现行核心原则,并未出台颠覆性新规,但在执行标准和程序规范上更为严格,核心围绕多个方面作出细化要求,具体如下:
1、坚守核心补偿原则
政策明确坚守公平补偿和先补偿后搬迁的底线,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居住水平不降低。
2、强化程序透明化要求
征收补偿方案需提前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多数被征收人对方案有异议的,需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意见修改,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明确补偿范围及标准
补偿范围涵盖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搬迁费按房屋面积核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至40元;临时安置费针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前足额支付,超期未交付的需加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4、保障补偿方式选择权
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需优先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价值差价。
5、完善特殊群体保障
针对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政策明确需给予额外困难补助,同时将合法装修的房屋纳入补偿范围,确保权益全面覆盖。
6、严禁非法搬迁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征收部门也不得委托营利性单位实施征收搬迁,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责。
拆迁赔偿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全国性核心法规为基础,辅以地方实施细则,形成完整规范框架,主要涵盖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类房屋的拆迁赔偿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核心法规
核心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明确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2、房屋价值评估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3、补偿方式与搬迁的法律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第二十七条严格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非法逼迁行为。
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部门需足额支付这些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5、维权途径相关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维权途径,如果对征收决定、补偿方案有异议,或遭遇违法拆迁,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主张相应赔偿。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政策围绕6个核心方面细化要求,拆迁赔偿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被征收人应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留存好相关证据,如果遇到补偿纠纷,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