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量刑标准以销售金额为核心依据,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已售出与未售出但已收取货款的金额。
司法实践中,如果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但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或已售金额与未售货值合计达十五万元,同样构成犯罪。这种数额犯设计既保障法律威慑力,又避免过度刑事化。
伪劣产品认定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缺陷或功能丧失、经法定检验机构鉴定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九类情形:掺杂掺假或成分与标注不符;冒用认证标志及虚假产地标识;产品失效、变质且无使用价值;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抗压强度不达标的建筑钢材;能效虚标的家用电器;甲醛超标的儿童玩具;含致癌物质的化妆品;过期变质食品。
认定程序强调专业性,需由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如涉及食品领域,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等安全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认定,应综合产品实际性能与说明承诺的差距程度判断。如某批次钢材的屈服强度低于国家标准20%,即可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赔偿规则体系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价款三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该条款适用于所有消费领域,但需证明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欺诈。
第二层次为人身损害赔偿。如伪劣产品造成人身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赔偿采用完全赔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
第三层次为惩罚性赔偿。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该条款突破传统补偿性赔偿,通过经济惩罚遏制违法行为。
赔偿程序方面,消费者应遵循协商前置原则。首先固定购物凭证、产品实物及损害证明等证据,向销售者提出退换货或赔偿要求。如协商未果,可通过电商平台投诉机制申请调解,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监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若仍无法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