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
年龄要求:犯罪人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不构成此罪。
能力要求:犯罪人需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构成此罪。
(二)、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体包括:
故意内容: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意图,而非过失或意外。
目的多样性: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可能多样,如索取债务、报复、逼取口供等,但目的本身不影响罪名成立(除非目的合法,如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可能构成其他罪名或减轻处罚)。
(三)、客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行动的自由。具体包括:
人身自由的核心:公民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
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身体活动的自由,还包括与身体活动相关的其他自由,如居住自由、迁徙自由等(但需与非法拘禁行为直接相关)。
(四)、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体包括:
1.行为方式:
直接拘禁:如捆绑、关押、禁闭等直接限制他人身体活动的方式。
间接拘禁:如通过威胁、欺骗等手段使他人不敢或不能离开特定场所。
其他方法:如使用药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他人失去知觉后非法控制其人身自由。
2.行为程度:
时间要求:非法拘禁行为需持续一定时间,一般认为24小时以上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也考虑其他情节,如拘禁手段、是否造成伤害等)。
程度要求:行为需达到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如仅短暂限制或轻微妨碍不构成此罪。
3.行为结果:
基本结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无需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加重情节:若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或致人重伤、死亡,则构成加重情节,需从重处罚。
根据2026年适用的司法解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追诉。这是判断“情节严重”的基本时间标准。
如果存在殴打、侮辱、使用械具、多人轮番看守、限制饮食、针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实施拘禁等情形,即使未满24小时,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拘禁他人的,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此规定延续既有立场,强调债务性质不影响本罪成立。
司法解释还明确,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一次拘禁多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后果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从重处罚并可能适用更高量刑档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拘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不受时间限制。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院根据拘禁时间、手段、后果及悔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具体刑罚。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法律规定必须从重处罚,通常判处实刑。多人共同作案、预谋实施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会加重处罚。
如果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处的重伤、死亡必须与拘禁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依照上述各档刑罚从重处罚。这体现对公权力滥用的严厉惩治立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