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条件:犯罪主体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1.年龄要求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需达到“重伤”或“死亡”结果才构成犯罪)。
2.能力要求
犯罪人需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例如,精神病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如因醉酒、药物影响丧失意识)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受行政处罚。
(二)、主观条件:行为人需具备故意伤害的意图
1.直接故意
行为人积极追求伤害结果,如持刀捅刺他人意图致伤,或明知殴打会导致他人受伤仍实施行为。
2.间接故意
行为人放任伤害结果发生,如打架时持械随意挥舞,对他人可能受伤持无所谓态度,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却未采取避免措施。
3.排除过失
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如未注意周围环境导致他人撞伤)或过于自信(如认为自己的技术不会伤人却导致受伤)导致他人受伤,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三)、客体条件:侵害对象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1.身体健康权的范围
包括身体组织完整性(如皮肤、骨骼、内脏)和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如视觉、听觉、运动能力)。
例如,打伤他人眼睛导致视力下降,或打断他人手臂影响活动能力,均属侵害身体健康权。
2.与相邻罪名的区分
故意伤害罪 vs 故意杀人罪:若行为人意图伤害却过失导致死亡,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若意图杀人,则定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vs 过失致人重伤罪:关键在于主观意图,故意伤害需行为人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过失则因疏忽或自信导致伤害。
(四)、客观条件: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殴打、刺伤、烫伤、投毒等。
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正当防卫、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体育竞技中的合理冲撞等。
2.行为与伤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伤害结果需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例如,拳击导致他人骨折,或投毒导致他人中毒。
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若被害人自身行为(如逃跑时摔伤)或第三方行为(如他人推搡)导致伤害,可能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
3.伤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指使人肢体或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如鼻骨骨折、听力下降)。
重伤指使人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等(如失明、瘫痪)。
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如皮肤擦伤、轻微肿胀,可能受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
造成轻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否实刑取决于手段、动机、悔罪态度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使用凶器、多人作案或针对老弱病残施暴,通常从重处罚。
最严重情形包括致人死亡,或以焚烧、毁容、肢解等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自首、赔偿、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可依法从宽。部分案件符合条件者可适用缓刑,避免实际入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当行为人已着手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反抗、他人制止、工具失效等意志以外原因,未能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即属犯罪未遂。
未遂犯虽未造成法定伤害结果,但其行为已对法益构成现实危险,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意图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未遂行为,通常予以刑事立案。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从宽及幅度,由法院结合主观恶性、行为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未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构成未遂。如果行为本身不可能造成轻伤(如轻微推搡),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仅作治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