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并非当然享有继承权。法律只承认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种关系需有实际抚养或赡养行为支撑。
如果继父在继子女未成年时承担了生活费、教育费,并长期共同居住,通常可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反之,若从未共同生活,也无经济往来,则无继承资格。
成年后的继子女如对继父长期照料、支付医疗费用、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也可被认定存在扶养关系,从而获得继承权。
即使没有扶养关系,如果继父生前立有合法遗嘱,明确将部分或全部遗产留给继子女,继子女仍可依遗嘱继承。此时不以扶养关系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父去世后,遗产首先看是否有有效遗嘱。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执行;无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继父的配偶、亲生子女、父母。如果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列入该顺序,与其他继承人平等分配。
如果继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子女若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在任何继承顺位中。
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分遗产,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能力扶养却未尽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继父与生母之间无配偶身份,继子与继父也无姻亲关系。
在此情形下,即使继子与继父共同生活多年,因缺乏合法婚姻基础,继子难以被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院通常不支持其继承主张。
法律上的继子女身份,前提是生父或生母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未领证的关系不受婚姻家庭法律保护,相关权利义务无法自动延伸至子女。
如果继父希望继子继承遗产,唯一稳妥方式是通过遗嘱明确指定。否则,继子既非法定继承人,也无其他法律依据主张分割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所指“继子女”,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