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七十岁老人丧偶后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该行为本身并不犯法。
丧偶是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一旦配偶去世,原有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丧偶老人的人身自由和婚姻选择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只要符合自愿、无配偶的前提,就具备合法性。
判断该行为是否合法,核心在于确认老人的婚姻状态,而这一判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七十岁老人丧偶后,无论其配偶是自然死亡还是被依法宣告死亡,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都会自动终止,老人不再处于婚姻约束之中,其身份依法转为单身。
在此前提下,老人与他人自愿同居,仅仅是双方自主选择的一种生活模式,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需要明确的是,丧偶老人与他人同居,并不会自动形成婚姻关系,双方仅构成同居关系,无需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会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为避免后续产生财产纠纷,双方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财产的归属及相关权利义务。如果一方故意隐瞒自己有配偶的事实,谎称丧偶与七十岁老人同居,该行为则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隐瞒配偶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合法配偶有权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可能会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后果。
70岁老人自愿同居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并未对70岁这一年龄段的同居行为作出特殊限制,是否违法的关键不在于年龄大小,而在于双方的婚姻状况以及同居行为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相关判断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供遵循。
我国法律一贯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准则,纵观所有现行法律条款,并没有任何一条明确禁止70岁老人自愿同居。
只要双方是基于真实意愿选择同居,且同居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背公序良俗,这种生活方式就受到法律的尊重,不会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公民,70岁老人也不例外。
如果70岁老人一方或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是自愿同居,该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规定。
这种违法同居行为会直接侵害合法配偶的婚姻权利,合法配偶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过错方会因为其违法行为而处于不利地位,可能被判决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还可能构成重婚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70岁老人双方均为单身,没有现存的婚姻关系,那么双方自愿同居的行为完全合法,无需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同居期间,双方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可按照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可自主约定同居期间的各项权利义务。
老年人70岁同居并不属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论老年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就仅构成同居关系,无法形成事实婚姻,这一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条款清晰表明,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途径。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分年龄、不分同居场景,同样适用于70岁老年人的同居行为。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在法律层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特定历史时期,事实婚姻被法律视为合法婚姻,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相互继承权、相互扶养义务等,其法律地位与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完全一致。
而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也不承担夫妻的义务。70岁老年人同居,即便共同生活多年,只要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就无法享有相互继承权。一方生病、生活困难时,另一方也无法定的扶养义务,共同财产分割也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明显区别,仅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综上所述,七十岁老人丧偶后与他人同居、70岁单身老人自愿同居均不违法,有配偶者同居则违法。老年人70岁同居无论时长多久,未办结婚登记均不属于事实婚姻。老年人选择同居需确认双方单身,必要时签订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