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赔偿标准需结合侵害后果确定,主要分为一般伤害、伤残、死亡三种情形,每种情形对应不同的赔偿项目和具体标准,相关赔偿均有明确法条依据,赔偿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精准计算,不存在统一固定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一般伤害赔偿标准
即未造成伤残、仅造成身体轻微损伤或短暂健康影响的情形,核心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
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据实报销,后续必然发生的康复费、整容费等,可结合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提前主张。
2、误工费
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误工费大概在100元至300元不等。
3、护理费
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每日大概120元至200元,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营养费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每日大概30元至5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每日大概50元至100元。
6、交通费
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正式票据据实报销,一般每次就医交通费在20元至200元不等。
二、伤残赔偿标准
即造成受害人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除赔偿上述一般伤害的相关项目外,还需额外赔偿以下2项,具体标准如下:
1、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轮椅每辆大概1000元至3000元,假肢每具大概5000元至20000元,更换周期按鉴定意见确定。
2、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一级赔偿比例为100%,二级为90%,依次递减至十级10%,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40000元为例,十级伤残赔偿金大概80000元,一级伤残赔偿金大概800000元。
三、死亡赔偿标准
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形,赔偿项目包括一般伤害中的部分项目及以下3项,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按6000元计算,丧葬费大概36000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40000元为例,六十周岁以下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大概800000元,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大概200000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依法主张,一般伤害大概1000元至5000元,伤残大概5000元至50000元,死亡大概50000元至100000元。
综上所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分一般伤害伤残死亡三种情形,各项目均有具体计算标准和金额参考,赔偿需凭相关凭证和鉴定意见主张。大家受到侵害时,可对照上述标准核算赔偿金额,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