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或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性言语攻击,已超出一般争吵范畴,属于法律规制的行为。只要言辞具有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性质,并被第三人知悉,即可能构成公然侮辱。
2026年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语言暴力的认定更加严格。即使未使用脏话,但以讽刺、影射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造成心理伤害或社会评价降低,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辱骂行为是否“公然”,关键看是否在他人可感知的范围内实施。私密场合的激烈言辞一般不构成治安违法,但若录音后公开传播,则另当别论。
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辱骂者予以治安处罚。同时,也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既保护人身安全,也捍卫人格尊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方辱骂,另一方动手,不能简单认为动手者全责。法律不鼓励“以暴制暴”,但也会考量起因与过错比例。如果辱骂内容极其恶劣,足以激化矛盾,骂人者需承担部分责任。
然而,动手打人属于积极违法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方。即使因被辱骂而情绪激动,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公民应通过报警、回避等方式化解冲突,而非诉诸暴力。
如果被打一方仅实施必要防卫,未超过合理限度,则不构成违法。但若在对方停止攻击后继续反击,或使用工具、多人围攻,则可能转化为互殴。
公安机关会综合现场证人、监控录像、伤情鉴定等证据,判断双方行为性质。轻微伤以下一般按治安案件处理,轻伤以上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互骂互打属于典型的互殴行为,双方均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即使一方先骂,另一方先动手,只要后续存在相互攻击,通常都被认定为互殴,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026年执法导向强调“谁违法谁担责”,不再简单以“谁先动手”划分责任。言语挑衅与肢体暴力都是违法行为,不能互相抵消。
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根据过错程度、伤害后果、悔过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从轻或加重处罚。主动道歉、赔偿损失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互殴记录可能影响个人征信、就业及出国签证,应谨慎对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