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有明确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不同类型的土地租赁,期限要求一致,不存在特殊例外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土地租赁合同,无论是国有土地租赁还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均需严格遵守。
土地租赁期限约定超过二十年的,并非整个合同无效,仅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二十年以内的租赁期限依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后的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年,再次续订仍需遵守这一限制,不能无限期约定租赁期限。
需要明确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除遵守二十年最长期限规定外,还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需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土地租赁期间被依法占用,补偿款的归属需按补偿项目区分,核心原则是谁权益受损,补偿款归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不同情况及对应归属、补偿标准如下,不同补偿项目对应不同的权利主体,不得混淆。
1.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这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承租人仅享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主张土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负责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因此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国家所有。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每亩补偿标准从5万元至20万元不等,具体按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由征收部门足额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承租人所有。
这是对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投入的补偿,承租人作为土地实际使用人和投入人,依法享有该部分补偿的主张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费用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承租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地上附着物每亩补偿8000元至5000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补偿1000元至3000元,具体按实际投入和当地补偿标准核算。
3.安置补助费,归需要安置的人员所有。
如果承租人属于被安置对象,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费,承租人无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被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安置人口计算,每人补偿2万元至5万元,由征收部门根据实际安置情况支付给对应人员。
同时,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约定优先于法定,但约定需合法合规,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年限为二十年,续订后累计仍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土地被占用,土地补偿费归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承租人,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按具体标准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