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制止。这种行为若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即使导致侵害人受伤甚至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针对“正在进行”的犯罪。如果犯罪已经结束或尚未开始,此时实施反击,可能被认定为事后防卫或假想防卫,需承担相应责任。
防卫强度应与侵害程度基本相当。例如面对徒手攻击使用拳脚反击属合理,但若对方仅轻微推搡却持械重击致重伤,则可能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司法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现场环境、双方力量对比、侵害紧迫性等因素,避免对防卫人苛以过高要求。法律倾向于保护防卫方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制止犯罪过程中造成侵害人损害,一般不构成民事侵权。民法典明确将正当防卫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行为人无需赔偿损失。
如果防卫行为被认定合法,即使造成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受害人(即原侵害人)无权主张赔偿。这是法律对正义行为的保障,防止“好人流血又流泪”。
但如果防卫明显过当,例如侵害已停止仍继续攻击,或使用致命手段对付轻微违法行为,则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时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裁量。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因制止犯罪而受损,如路人被误伤,可向不法侵害人索赔。如果侵害人无力赔偿,部分地方可通过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补偿,但非由防卫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该条款确立了防卫行为的免责原则与过当追责边界。
见义勇为通常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制止不法行为,正当防卫则包括保护本人或他人。两者在法律效果上高度重合,均适用免责规则。
区别在于主观动机与受益对象。见义勇为强调利他性,常作为行政表彰或社会救助依据;正当防卫则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抗辩事由,直接决定罪与非罪、责与无责。
2026年多地出台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因制止犯罪受伤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先行垫付,再向加害人追偿。这进一步降低施救者的后顾之忧。
无论出于自保还是助人,只要行为符合合法性、紧迫性、必要性三要素,法律均给予充分保护。社会鼓励公民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依法制止违法犯罪。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结合《刑法》第二十条,见义勇为型制止犯罪行为,在未超必要限度前提下,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