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法定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2026年立案标准延续“行为入罪”原则,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例如,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或销售明知使用该类药物饲养的动物,均应立案。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包括法律禁止添加的物质、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所列成分,以及禁用农药、兽药等。只要检测出食品中含有此类物质,且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即可启动刑事程序。
销售环节的“明知”可通过客观证据推定。如进货价格明显偏低、供货渠道非法、拒绝提供检验报告、曾因同类问题被处罚等,均可作为认定“应当知道”的依据。
此外,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他达拉非等处方药,或在普通食品中添加工业染料、甲醛等,也属于典型立案情形。司法机关对婴幼儿食品、校园周边食品从严把握,降低入罪门槛。
立案不以消费者是否投诉或是否造成中毒为前提。监管部门抽检发现即应移送公安机关,体现食品安全“零容忍”立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量刑分三个档次,核心依据是危害后果与情节严重程度。第一档适用于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一般情形,刑期为五年以下,并处罚金。罚金通常与销售金额挂钩,无固定比例。
第二档适用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前者包括轻伤以上、器官功能障碍、十人以上食物中毒等;后者包括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针对婴幼儿或老年人销售、曾因食品安全违法受过处罚等情形,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三档为特别严重情形,如致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从宽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主动召回产品、赔偿受害人等,可依法减轻处罚。但针对特殊群体或多次作案的,将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责任人按个人标准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若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可能按伪劣产品罪判更重刑罚。
2021年“两高”发布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仍是2026年适用的核心依据。该解释明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包括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如瘦肉精、苏丹红、硼砂等,无需另行鉴定其毒性。
对于使用禁用药物养殖供人食用动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检出残留,只要证实使用即推定存在危害风险,可直接入罪。这大大降低了公诉机关的举证难度。
“明知”的认定采用客观推定规则。如行为人逃避监管、销毁记录、使用隐蔽加工方式,或曾接受培训知晓禁用物质,均可推定其主观明知,除非能提出反证。
司法解释还规定,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一从业禁止措施具有强制性。
此外,解释强调对校园、托幼机构、养老院等场所周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