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有偿陪侍的行为首先违反了行政法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任何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服务。一旦查实,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
如果情节严重,如长期组织、规模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对组织成年人陪侍的基本行政处罚尺度。
若组织对象为未成年人,处罚将大幅升级。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其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司法实践已明确,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若达到一定规模或手段恶劣,可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标志着该行为已从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在特定情形下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73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此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该罪名不要求被组织者人数必须达到三人以上。如果采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手段,即使仅组织一名未成年人,也可定罪。若系自愿参与,一般需组织三人以上且持续时间较长、获利较多,才可能入刑。
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组织人数、持续时间、手段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例如,导致未成年人辍学、沾染恶习、遭受猥亵或心理创伤的,将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为该罪提供了明确的前置法依据,解决了此前“有偿陪侍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争议,使刑事追诉更具操作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偿陪侍已被司法解释纳入“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
组织成年人有偿陪侍同样违法,但通常不构成犯罪,仅承担行政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禁止提供有偿陪侍,并将其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视为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涉事娱乐场所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的组合处罚。经营者作为组织者,是主要责任主体,需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虽然陪侍者本人和消费客人一般不被行政处罚,但如果参与者是国家公职人员或中共党员,将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因此,即便不涉及未成年人,组织有偿陪侍仍是高风险行为。经营者不能以“双方自愿”“未发生性交易”为由免责。法律认定的核心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本身即属违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