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割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全职太太虽未直接参与职场工作,但婚姻存续期间配偶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均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即使财产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也不影响共同财产的认定,除非能证明属于个人财产。
2、家务劳动补偿的法律依据
如果全职太太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补偿金额需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配偶经济能力等因素,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3、分割财产时的特殊保护情形
离婚财产分割中,法律对全职太太存在特殊保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全职太太因抚养子女或丧失工作能力导致经济弱势,法院可能适当倾斜分配比例;如果配偶存在重婚、家暴等过错行为,全职太太还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4、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
全职太太需明确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如全职太太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继承的明确指定赠与个人的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但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租金、投资分红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5、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需符合法定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6、财产分割的执行与救济途径
离婚财产分割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可通过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方式强制执行,并可对拒不执行者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如果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可在离婚后三年内请求再次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