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的定金本质是债权担保,能否退款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并非所有情况都能全额退还,核心看双方是否存在违约及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具体处理流程步骤如下:
一、判断违约主体
1.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买房,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退款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不想买房
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还可依据该法条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购房合同无法订立或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核查定金数额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超过部分购房者可要求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买房需重点关注权属、合同、资金安全三大核心,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自身权益,具体注意事项和细节如下:
一、核查房屋及开发商资质
购买商品房需确认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同时要核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避免后续无法办理过户。
二、规范签订购房合同
坚持使用住建部门标准合同范本,仔细审核每一条款,尤其是违约责任和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可主张无效。还要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避免后续无法兑现。
三、保障资金安全
购房款需转入开发商对公账户,二手房建议转入资金监管账户,同时留存好所有交易凭证,便于后续维权。
综上所述,买房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定金退款需遵循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买房过程中需重点关注资质、合同、资金等细节。建议大家购房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交定金、签合同,遇到纠纷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