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不能仅凭持股比例高就随意剥夺小股东的资格。股权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严密保护。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任何股东都不得被强制退出。大股东若想收购小股东股份,必须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协商,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不能单方面强行驱逐。
唯一合法的强制除名情形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小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自救手段,旨在维护资本充实原则。除此之外,如经营理念不合、业绩不佳等理由均不能作为除名依据。
除名程序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发出书面催缴通知,给予合理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出资的,方可召开股东会审议除名事项。表决时,拟被除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投票。决议通过后,公司需及时办理减资或由其他股东认缴相应出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小股东若遭遇违法除名可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大股东滥用权利,伪造会议记录或违反法定程序强行通过除名决议,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法院经审查确认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成立的,将判决恢复小股东资格。司法介入是防止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重要防线。
除了除名,大股东还可能通过稀释股权排挤小股东。例如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新投资者,降低小股东持股比例。这种行为如果出于恶意且价格不公,小股东同样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或确认增资无效。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股东权利滥用,确保所有股东在公平环境下共存。
法律上对大股东持股比例没有固定数值,但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几条关键生命线。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但未达到三分之二,称为相对控股。此时大股东可以决定聘任经理、批准财务预算等普通事项,因为普通决议只需过半数通过。但对于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则无能为力。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称为绝对控股。这是公司治理中的黄金比例,意味着大股东可以单方面通过所有股东会决议,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特别决议事项。拥有这一比例的大股东对公司拥有完全的控制力,小股东难以在决策层面形成有效制衡。
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为第一大股东,也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即使持股只有百分之二十或三十,只要其他股东持股更少且无法联合,该股东依然能主导股东会决策。此外,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投票权委托等方式,也能以较少持股实现控制目的。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享有特殊权利。虽然不能直接控制公司,但拥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等权利。这一比例是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门槛,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形成一定制约,防止公司陷入僵局或遭受严重损害。
持股比例直接影响分红权和表决权。原则上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有些公司实行同股不同权,允许大股东以较少持股拥有较多表决权。这种安排需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否则默认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持股比例越高话语权越大。
大股东和法人代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不同角色,不能简单比较谁说了算。大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之一,通过股东会行使最高决策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法人代表则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对内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在决策链条上,大股东通过股东会体现意志。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大股东凭借持股优势在股东会上通过决议,这些决议对法人代表具有约束力。法人代表必须执行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如果拒不执行,股东会可以罢免其职务(如果法人代表兼任董事或经理)。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法人代表拥有执行权。只要不违背股东会决议,法人代表有权独立处理公司事务,签署合同,代表公司诉讼等。大股东不能越过股东会直接指令法人代表如何具体操作,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甚至导致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为准。如果法人代表认为大股东提出的方案损害公司利益,可以拒绝执行并在股东会上提出异议。但如果股东会已经依法表决通过了该方案,法人代表必须服从。如果法人代表坚持对抗,公司将启动解聘程序,更换新的法人代表。
特殊情况是法人代表本身也是大股东。此时身份重合,决策和执行往往高度统一,效率较高。但如果法人代表是小股东或职业经理人,而大股东试图绕过程序直接干预,极易引发公司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