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并不是冻结名下所有账户,其核心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与案件标的额相当的财产,而非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遵循相当性原则,避免过度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这意味着财产保全的范围只能是申请人诉讼请求对应的金额,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财产,超过请求范围的保全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超额部分的保全。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结合案件标的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应金额的账户资金,不会冻结其所有账户。
如果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个账户,法院会选择资金充足、与案件关联度高的账户进行冻结,其余账户仍可正常使用。如果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不足以覆盖诉讼请求金额,法院会冻结其名下所有相关账户,但仅冻结账户内与标的额相当的资金,剩余资金仍可正常支取。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超出请求范围,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超额保全部分。
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时间没有固定标准,主要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两种情况,不同保全类型的办理时限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诉前保全
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中保全
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法院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会在裁定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需要花费时间调查核实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办理时限会相应延长,通常延长3至7日。
需要说明的是,保全裁定作出后,执行保全的时间通常为1至3日,具体取决于财产类型和相关部门的配合程度。银行账户冻结通常当天即可完成,房产车辆查封可能需要1至3日。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保全异议,法院需要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会暂停保全执行,办理时限也会相应延长。
综上,财产保全不会冻结名下所有账户,申请保全的时限分诉前和诉中两种情况,大家可根据自身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申请保全时需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和相应担保,配合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才能高效完成保全,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