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相应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确认延包关系。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2026年起全国范围内已启动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工作,实行“自动延期、合同换签”,承包人无需主动申请。
延包程序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延包方案;核实原承包方资格及地块现状;双方签订新版土地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换发或更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如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自愿书面交回承包地,则不再纳入延包范围。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承包到期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
对于草地、林地,承包方应在承包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发包方提出续包申请。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包期限按法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此,无论承包期是否届满,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属于农民集体,承包方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即用益物权。承包期满后,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原承包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强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承包地才回归集体统一管理: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二是承包方自愿书面交回全部承包地;三是承包方整户消亡且无继承人;四是承包地被依法征收。除此之外,土地不得收回。
即使承包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只要承包方仍在耕种且未出现上述法定终止情形,其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发包方不得以“合同过期”为由主张土地已自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