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紧急救助造成伤害,救助人原则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好人条款,目的是打消救助人的后顾之忧,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自愿紧急救助,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救助人只要符合自愿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即使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一定伤害,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明确确立了自愿紧急救助的免责原则,为救助人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出现救人不成反担责的情况。
要明确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前提,需准确把握自愿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适用上述免责条款。
1.救助行为的自愿性
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完全是出于自愿,主动对处于紧急危险中的受助人提供帮助,不存在被胁迫、被强制实施救助的情形。
2.救助场景的紧急性
受助人当时正处于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危险之中,不及时实施救助,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紧急性是适用免责条款的核心前提之一。
3.救助行为的善意性
救助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助人脱离危险,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受助人利益的情形,即使救助方式存在轻微不当,只要出于善意,也不影响免责认定。
需要明确的是,免责条款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形,即救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故意情形
故意是指救助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受助人造成损害,仍故意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受助人的意图。
2.重大过失情形
重大过失是指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行为时,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采取了明显不当的救助方式,导致受助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如果救助人仅存在一般过失,即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轻微损害,仍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救助人在实施自愿紧急救助时,自身遭受损害的,可依法主张相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金额根据受益人的受益程度、经济状况及救助人的损害程度合理确定,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超过受益人的实际受益价值。
综上所述,自愿紧急救助造成伤害,救助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法律明确的免责条款为善意救助人撑腰。大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放心实施救助,只要出于自愿、善意且符合紧急场景,即使造成轻微伤害也无需担责。同时需注意,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仍需承担责任,践行善意的同时也要尽到基本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