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条件,缺一不可,领取标准按照缴费年限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核定,执行全国统一的申领规则,各地在法定框架内落实发放,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发放标准。具体申领条件如下: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缴费年限采用累计计算方式,无需连续缴费,换工作期间的断缴年限可与后续缴费年限合并核算,累计时长达标即符合该项要求。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动辞职不属于该范畴,只有被单位辞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经济性裁员、企业破产解散、因单位过错解除合同等情形,才符合该项申领要求。
3、已经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本人有明确的求职意愿,按时配合相关部门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不无故拒绝合理的就业推荐,始终保持求职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发放标准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全国统一执行该比例,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发放比例,也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失业金,需按时足额发放至申领人账户。
领取期限严格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核定,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可以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金;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可以领取十八个月的失业金;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可以领取二十四个月的失业金,缴费年限越长,可领取的期限越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本次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避免重复超期领取待遇。
综上所述,失业金申领需满足缴费满一年、非自愿失业、办理失业登记三项法定条件,按月发放固定金额,领取期限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核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依规提交材料申领,享受对应的失业保障待遇,同时也要积极参与求职,尽早回归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