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书面申请:
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明确变更后的具体请求、事实及理由。
申请书需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新证据、计算依据等)。
2.法院审查:
法院会审查变更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时间、内容限制)。
若符合条件,法院会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给予其答辩期(通常为15日)。
若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对方答辩与举证:
对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需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并可针对变更后的请求补充证据。
若对方不同意变更,可提出异议,法院将结合双方意见作出裁决。
4.重新开庭或继续审理:
若变更请求被准许,法院可能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安排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需围绕变更后的请求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5.裁判与上诉:
法院根据变更后的请求和证据作出裁判。
若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
1.增加诉讼请求金额:
补交诉讼费:若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金额,需按增加后的金额重新计算诉讼费,并补缴差额部分。例如,原请求赔偿10万元,后增加至15万元,则需按15万元计算诉讼费,并补缴增加的5万元对应的诉讼费。
2.减少诉讼请求金额:
退还诉讼费:若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法院会按减少后的金额重新计算诉讼费,并退还多收的部分。例如,原请求赔偿15万元,后减少至10万元,则法院会按10万元计算诉讼费,并退还多收的5万元对应的诉讼费。
3.法庭调查终结后减少诉讼请求金额:
减少部分诉讼费由变更方承担:若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4.诉讼费计算依据:
诉讼费按新请求金额或价额计算: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费的计算依据变为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法院会根据新的请求情况准确计算并告知应缴纳的诉讼费金额。
5.补交或退还期限:
法院指定期限内完成:当事人需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或等待退费。若未按时补缴,可能面临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1.一般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告应在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此阶段变更请求,法院应合并审理,保障诉讼效率。
2.举证期限的例外: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曾要求变更请求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该规定已修订。现行实践中,若变更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证据,法院可能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若仅是对既有请求的明确或扩充,则无需重新指定。
3.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情形:
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法院应告知其可变更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此时变更不受举证期限限制,法院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4.二审程序一般不允许变更诉讼请求,以维护二审终审制的稳定性。
5.再审案件应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的变更请求一般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