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在法律上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行为责任,另一层是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必须积极地向法院提交证据。这是动态的,随着庭审进行,原告举证后,被告为了反驳也得举证,责任在双方间来回转移。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当双方都举了证,但案件事实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律规定由某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这种责任是静态的,从一开始就固定在某一方身上,不会转移。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自己受了伤、两者有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有过错。如果原告证明不了其中任何一点,法院就无法支持其诉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权利存在的,对权利产生的事实举证;主张权利消灭或受阻的,对消灭或受阻的事实举证。这种分配规则明确了双方在诉讼中的证明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共同危险行为纠纷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危险行为存在及损害后果,行为人需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0条)
2.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
3.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侵权人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30条)
4.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纠纷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42条)
5.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纠纷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否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48条)
6.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
7.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致害责任纠纷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5条)
8.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品致害责任纠纷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256条)
9. 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致害责任纠纷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7条)
10.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纠纷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否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
11.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法》第66条第1款)
1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
14. 劳动争议纠纷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15. 证券法纠纷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需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否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证券法》第89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