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十名以上中国公民参与国 (境) 外赌博,即可立案追诉。该组织行为包括招揽、接送、安排赌博场所等,无论是否收取费用,均符合立案条件。
组织参与境外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赌资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用于赌博的资金,累计计算全部涉案金额。
组织境外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依法立案追诉。抽头渔利指从赌博活动中抽取的费用、回扣、介绍费等各类非法利益。
组织境外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应当立案追诉。参赌人数按实际参与赌博的中国公民人数累计计算,单次或多次组织均计入总数。
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境外赌博、多次组织境外赌博、为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或洗码服务、勾结境外赌场实施诈骗等情形,均属严重情节,依法立案追诉。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境外涉赌人员的处理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1. 刑事犯罪处理
涉赌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情形(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等),即使赌博行为发生在境外,中国公民回国后仍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对于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为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以开设赌场罪或聚众赌博罪论处,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涉赌行为涉及诈骗、行贿、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将依照相应罪名数罪并罚。
2. 行政处罚处理
一般情况下,单纯在境外参与赌博(非聚众赌博或赌博为业),因《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行属地管辖原则,通常无法直接适用该法进行行政处罚。
但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或通过境内网络、通讯工具参与境外赌博,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为由,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党纪政务处理(针对公职人员或党员)
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在境外参与赌博,即使行为在境外合法,也可能违反党纪政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能以违反生活纪律或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定性,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还可能面临政务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4. 出入境管理措施
国家移民管理局可对涉赌人员采取限制出境、宣布护照作废等措施,防止其再次出境从事赌博活动。
对于偷越国(边)境参与赌博的人员,可能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