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更改的,法律并未规定抚养权一旦确定就不可变更,只要符合法定变更条件,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就能依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核心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变更有两种方式:
(一)协商变更
双方可以就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变更协议,协议生效后即可变更抚养权,无需经过法院判决。
(二)诉讼变更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想要变更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符合法定变更条件,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抚养能力,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判决。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法院会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的选择是重要的判决依据。
变更抚养权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需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至30%,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至30%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争夺,核心是围绕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展开,当事人需通过合法方式争夺,优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身更适合抚养孩子,由法院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争夺抚养权时,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就孩子的抚养、抚养费支付、探望权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抚养协议,避免诉讼对孩子造成伤害。
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身优势。当事人需证明自己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证明自己有充足的时间陪伴孩子,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如果对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也需提交相关证据,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有虐待孩子行为等。
法院会综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意愿等因素,作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权。
起诉孩子抚养权需要准备齐全相关诉讼资料,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和判决结果,所有资料需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能够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一)起诉状
需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需载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明确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抚养费等,同时载明事实和理由,详细说明原告适合抚养孩子的原因、被告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等。
(二)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身身份合法有效;如果孩子未满十八周岁,需提交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孩子与双方的亲子关系。
(三)证据材料
需提交能够证明自身抚养优势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学历证明等;证明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病历、报警记录等;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需提交孩子愿意随原告生活的书面说明或录音录像等相关材料。
此外,需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一般为50元至300元,具体金额按当地法院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依法变更,抚养权争夺需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起诉时需准备齐全起诉状、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当事人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始终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依法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