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住房贷款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办理,因此在法律上属于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都有偿还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离婚时对贷款的处理,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由一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贷款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该约定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银行,银行仍然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还款。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协议写明由对方还款,银行依然可以找主贷人或次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追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在双方无法就贷款分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各自的偿还比例。
主贷人在离婚后承担的风险相对更大。因为贷款合同上写的是主贷人的名字,银行在催收时首先会联系主贷人。如果次贷人不按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转给主贷人,主贷人的个人征信就会受到影响。所以主贷人在离婚协议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对方的还款金额和时间节点,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确实无力偿还全部贷款,双方还可以与银行协商变更借款人。但这种变更需要银行审核通过,银行会重新评估变更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果银行不同意变更,双方只能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或者通过出售房产来一次性清偿贷款。
主贷人和次贷人最核心的差别在于贷款合同上署名的位置不同。主贷人是贷款合同的第一还款人,银行发放贷款和每月扣款都直接从主贷人的账户进行。次贷人虽然也在合同上签字,但其身份更多是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在还款义务上排在主贷人之后。
从征信角度来看,主贷人和次贷人的影响是不同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贷款的还款记录会同时体现在主贷人和次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中。但在银行内部的风控体系里,主贷人承担的信用评估权重更高。一旦出现逾期,主贷人的征信受损程度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次贷人更为直接。
在收入认定方面,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会将主贷人和次贷人的收入合并计算,以确定贷款额度。但在实际还款过程中,银行只从主贷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款。次贷人的收入并不直接进入还款流程,只是作为审批时的资质参考。这也是为什么次贷人有时会觉得自己的还款义务不够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在住房贷款中,主贷人是这一法定义务的首要承担者。次贷人虽然也是合同当事人,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次贷人的催收力度和方式通常弱于主贷人。
主贷人和次贷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地位也有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涉及房产和贷款的离婚案件时,通常会优先考虑房产归谁所有,贷款就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继续偿还。主贷人因为名字在前,在争取房产所有权时往往更有主动权,但也因此承担了更大的还款压力。
变更主贷人和次贷人需要经过银行同意,这是一个有明确流程的操作。整个变更手续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离婚双方先就贷款承担问题达成一致,确定由谁成为新的主贷人。
2、新主贷人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文件。
3、银行会对新主贷人进行资质重新审核。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包括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负债情况等。新主贷人必须具备独立偿还贷款的能力,银行才会批准变更。
4、银行审核通过后,双方需要到银行签订变更协议。原来的贷款合同会被修改,主贷人和次贷人的身份发生互换或一方完全退出。这一步必须双方本人到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明等材料。
5、变更完成后,银行会重新确定还款账户。新主贷人需要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绑定为贷款的自动扣款账户。原来主贷人的账户将不再用于还款。这一步完成后,原主贷人的征信记录中该笔贷款的状态会逐步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主贷人和次贷人的变更本质上就是对贷款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即银行的同意才能生效。未经银行同意的私下变更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银行仍然有权向原合同当事人追讨贷款。
整个变更流程中最关键的环节是银行的资质审核。如果新主贷人的收入不足以覆盖月供,银行有权拒绝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选择卖房还贷或者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所以在离婚谈判阶段,双方就应当充分考虑贷款变更的可行性,提前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