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主要看一个标准:收款时是否明知这笔钱是诈骗所得。收款人就是诈骗团伙的一员,负责接收被害人转来的钱,那他就是共同犯罪人,要按参与的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会依法追缴其名下的涉案资金。
收款人与诈骗行为无关,比如只是出借了银行账户,并不清楚账户被用于接收诈骗款,那一般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这类行为可能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
对于完全不知情的收款人,比如账户被冒用、盗用,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追赃程序拿回钱款,不需要自己找收款人打官司。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收款人是诈骗分子的亲属,收到了转来的赃款。亲属不知道钱款来源,没有参与犯罪行为,那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追缴该笔赃款,因为这属于违法所得,不因转移到第三人账户就改变性质。
收款人主动退还赃款可以争取从宽处理。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写明,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所以收款人发现账户异常后,积极配合退还,法律后果会轻很多。
立案后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这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无罪辩护能否成功,关键看公诉机关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证据经过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从诈骗罪本身看,无罪辩护主要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如果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履行义务,那就不构成诈骗罪。很多借款纠纷案之所以不按诈骗处理,就是因为无法证明借钱的时候就有不还的想法。
证据不足是无罪辩护最常见的理由。比如指控的诈骗行为根本没有发生,或者证据材料存在严重瑕疵。在交易型案件中,如果涉案产品是合格产品、有对价,那只能说明存在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没有确实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时,法院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
程序违法也是无罪辩护的角度之一。比如被害人人数明显不够,公安机关只收集了不到百分之一的被害人笔录就用来说事。或者关键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不合法。这些程序问题可能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最终使指控事实无法成立。
做无罪辩护不等于否认一切事实。被告人可以承认收了钱,但坚持认为这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这种策略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很常见,关键在于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讲清楚。
立案前离婚了,能不能冻结配偶名下的财产,首先要区分财产性质。涉案资金直接流入了配偶的账户,或者用赃款购买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车辆,那不管离婚没离婚,公安机关都有权依法查封冻结。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范围包括违法所得及其转化形态。
对于纯粹的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这笔钱跟诈骗没有任何关系,那不能随意冻结。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遵循先析产再执行的原则。首先要确认涉案财产中哪部分属于犯罪分子的个人份额,只有这部分可以用来退赔。
离婚协议的效果要看签订时间。离婚和财产分割发生在诈骗行为之前,那一般是有效的,配偶名下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如果离婚发生在诈骗行为之后,而且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如把所有财产都转到配偶名下,自己净身出户,这种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并非绝对。最高法在相关批复中明确,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可以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内责令退赔。如果离婚协议导致犯罪分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司法机关有权对协议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逃避退赔责任的隐藏目的。
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配偶是否从赃款中实际受益。赃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这部分退赔义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配偶有义务配合。反之,配偶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受益,那只需要交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的份额,不需要用自己的合法财产替他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