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村人购买本村宅基地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被允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受法律严格约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人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外村人与本村村民签订宅基地买卖协议的,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且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已经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应当退还给原集体成员。
购买人支付的购房款项由出卖方退还,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原村民将宅基地出卖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也不会获得批准。
外村人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行为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建房的前提是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非本村集体成员即使通过租赁或借用方式使用宅基地,也不能在上面新建房屋。
房屋建设需要经过规划审批和建设许可,审批主体不会向非集体成员发放建房许可。在集体土地上擅自建房的属于违法建设,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拆除并追究责任。
如果外村人已在本村土地上建成房屋的,该房屋因缺乏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面临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并索赔损失。所有涉及宅基地和建房的行为都应当严格遵守集体成员身份要求和法定审批流程,任何绕开规定的操作都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