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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东西坏了应该谁来修

大律师网 2026-10-13    100人已阅读
导读:房屋租赁是城市生活中非常普遍的居住方式,租赁期间屋内家电、家具等设施出现损坏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维修责任的划分往往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我国法律已经对租赁物维修责任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既能平衡双方权益,也能为争议解决提供明确依据。

租房期间东西坏了应该谁来修

  一、维修责任的一般原则:无约定则由出租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法条确立了租赁物维修的基本规则:出租人作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本身负有保持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使用状态的义务,从房屋交付到租赁关系终止,只要物品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损坏,且双方没有提前约定维修责任,维修义务就默认由出租人承担。

  这一规则的立法逻辑也符合租赁关系的本质:承租人支付租金获得的是租赁物完整的使用权,出租人有义务保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求;自然损耗、老化等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坏,本身属于出租人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风险,不应转嫁给承租人。

  二、维修责任的例外情形:承租人过错导致损坏自行承担

  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不是绝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同时规定:“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一十四条也明确:“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物品损坏是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维修责任就需要承租人自行承担,常见的情形包括: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保管不善导致的物品毁损、擅自改装拆解造成的故障等等。这种情况下,损坏结果是承租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出租人无需为此买单。

  此外,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已经提前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物品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该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合法有效,维修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这也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具体适用。

  三、出租人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与维权路径

  当租赁物确实需要维修,且维修责任属于出租人时,承租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具体规则也有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可以先向出租人发出维修请求,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这个合理期限一般根据物品损坏程度、维修的紧迫性、出租人的维修能力确定,比如漏水这类紧急问题,合理期限通常短于普通小故障。

  如果出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委托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垫付后有权向出租人追偿,也可以直接抵扣应付租金。如果维修期间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还可以要求相应减少租金,或者按照维修占用的时长延长租赁期限。

  如果租赁物损坏严重,出租人经催告后仍拒不维修,导致承租人根本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属于出租人根本违约,承租人还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租赁双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为了避免维修责任争议,租赁双方都应当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对出租人来说,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维修责任划分,入住前和承租人共同清点设施状态,留存好物品现状的照片、视频证据;对承租人来说,入住时一定要仔细检查设施能否正常使用,发现已有损坏及时和出租人沟通确认,日常使用中妥善保管物品,出现损坏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方式向出租人报修,保留好沟通记录和维修费用票据,避免维权时缺乏证据。

  整体来看,我国法律对租房维修责任的划分清晰合理,既保障了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也明确了承租人应当承担的妥善保管义务,只要双方都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能有效避免争议,维护和谐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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