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已投入的直接损失,商事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失也可能获得支持。承揽方自己解除合同的权利受限,仅在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或者定作人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等法定情形下,承揽人才有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