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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牟利如何处罚?

大律师网 2025-06-19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6月9日,广西桂林“扁担女孩”刘燕因高考后独自挑行李回家的励志视频走红网络。随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发现黄某金、吴某林等多人通过注册仿冒账号、发布虚假视频、虚构“家庭变故”等谣言,利用网友同情心吸粉引流并牟取非法利益。其中,黄某金注册2个短视频账号,发布20余部虚假视频,涨粉7.8万并创建会员群意图牟利,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吴某林注册3个账号发布谣言视频,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罚款。该事件暴露了网络空间中身份冒用、虚假信息传播的违法风险。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仿冒他人”的相关问题。

冒充他人牟利如何处罚?

  本案中,黄某金、吴某林的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及“冒用他人身份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黄某金通过仿冒账号、发布虚假视频、创建会员群牟利,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吴某林注册多个账号发布谣言视频,直接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均符合该条款的处罚条件。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金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对吴某林处以行政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络仿冒行为涉及哪些责任?

  网络仿冒行为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平台责任。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黄某金、吴某林仿冒他人身份、发布虚假信息,违反该条款,需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方面,若仿冒行为导致刘燕名誉受损或经济损失,刘燕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侵权赔偿。平台责任方面,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网络平台需加强内容审核,对仿冒账号采取处置措施。抖音等平台已累计处置26个仿冒刘燕的账号,符合该规定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以上则是关于“仿冒他人”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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