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需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是强迫交易金额较大,如达到三万元以上;
二是强迫交易手段恶劣,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致被害人受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三是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强迫交易;
四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被害人生产经营并致重大经济损失;
五是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或接受劣质服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
这些情形的认定,旨在全面考量强迫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若强迫交易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通常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是致使他人遭受二千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是进行了三次以上强迫交易行为,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是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这些立案标准,从被害人伤害程度、经济损失、行为次数及交易数额等多个方面,对强迫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为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追诉提供了有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