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调整罚款幅度:
1、违法情节:包括是否主动停止建设、是否配合调查、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
2、危害后果:包括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是否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等;
3、主观过错:包括是否明知故犯、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等。
建设单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仍继续施工,或建设项目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高风险领域,法院可能顶格处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5%处以罚款。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不受此期限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未批先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即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3、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即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或未通过重新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开工。
未批先建的“开工建设”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地质勘探、平整场地等前期准备不属于开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虽不构成未批先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仍可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批先建的罚款标准与行为界定,体现了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严格态度。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在项目开工前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避免因违法建设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