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在法律性质、发生时间、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确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两者的界定提供了清晰法律依据。
从法律性质来看,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体现为主动消灭;终止合同则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法定或约定的客观事由自然归于消灭,更多体现为被动结束。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明确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而合同解除仅为其中情形之一,可见终止的外延远大于解除。
从发生时间看,解除合同仅能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尚未履行完毕前;终止合同可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可发生在履行过程中。
从法律后果看,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除因解除导致外,如债务履行完毕等情形,通常无恢复原状的义务,仅需清理剩余权利义务。
解除合同主要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各类情形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解除合意,包括两种形式:
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协商解除,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可单方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了法定解除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针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