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即退还货款并索赔三倍价款(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本案中,商家销售的酒外包装、防伪标识均为伪造,仅酒瓶为真,属于“以假充真”的典型欺诈行为,符合该条款适用条件。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销售伪造产地、冒用认证标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欺诈。本案中,商家销售的酒被厂家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直接构成欺诈。
赵女士购买11箱酒花费7150元,按“退一赔三”计算,商家应退还7150元货款,并赔偿21450元(7150×3)。但本案中商家仅同意赔偿8000元,远低于法定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商家处以罚款,但这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商家不得以“已受行政处罚”为由拒绝赔偿。
消费者因饮用假酒导致健康损害,可另行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及惩罚性赔偿。
“退一赔三”的责任主体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即本案中的商家。厂家仅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依据:
1. 合同相对性原则
消费者与商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商品存在欺诈,消费者有权直接向商家索赔,无需追溯至厂家。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
该法第五十五条未将厂家列为赔偿主体,仅规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商家作为销售环节的经营者,是法定赔偿义务人。
厂家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
1. 厂家参与欺诈
厂家与商家共谋生产、销售假货(如提供伪造包装、防伪标识),则构成共同欺诈,消费者可同时起诉厂家和商家,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厂家明知商家售假仍供货
厂家知晓商家销售假冒其品牌的产品,仍持续供货,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此类情形需消费者举证证明厂家的主观明知,实践中难度较大。
本案中,商家以“酒是他人存放”“钱已转交对方”为由主张自身为“受害者”,但该抗辩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商家作为销售者,无论进货渠道是否合法,均需对消费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商家认为供货方应负责,可在赔偿消费者后,另行向供货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