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拴绳)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仅当能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时,方可减轻责任。
在常州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王某某未拴绳的行为直接违反《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的规定,且未能提供朱女士存在故意的证据,因此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
法院判赔的核心在于证明犬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常州中院通过接处警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链,认定朱女士的摔倒与犬只逼近存在直接关联。
同时,朱女士的九级伤残鉴定结果成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关键依据,最终法院核定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3. 司法实践启示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饲养人需自证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常州案例中,王某某虽辩称朱女士系因地面湿滑摔倒,但因无法提供证据被法院驳回,凸显了证据保留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伤人、疫病传播。
此外,部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要求,如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禁止进入学校医院等特定区域。未拴绳行为不仅违反上述规定,还可能因犬只伤人、惊吓他人等后果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
举报途径:
1. 现场取证
2. 发现未拴绳犬只时,可拍摄视频或照片记录犬只特征、饲养人行为及现场环境,为后续举报提供证据。
向物业或居委会反映
小区内违规遛狗可联系物业或居委会,要求其通过张贴公告、上门劝导等方式督促整改。
3. 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110报警
犬只已造成人身伤害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直接拨打12345投诉或110报警。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4. 向城管部门举报
部分城市规定城管部门负责流浪犬收容及违规养犬查处,可通过12319城管热线举报未拴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