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骚扰行为若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受害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提起民事诉讼。
该条款明确规定,受害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骚扰行为涉及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如上级对下级),用人单位未履行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义务的,受害者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要求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起诉时需满足三项条件:
一是明确被告(骚扰行为实施者);
二是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如停止骚扰、赔偿精神损失);
三是提供充分证据,包括骚扰短信、邮件、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心理诊疗记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状需载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交至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证据充分,法院将依法审理,判令骚扰者承担侵权责任。
骚扰行为导致受害者被迫离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受害者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要求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职场骚扰受害者可通过多途径申请赔偿,赔偿范围涵盖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及单位管理失职的补充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若骚扰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焦虑、抑郁、社交障碍等),受害者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将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情节、后果严重性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因骚扰导致误工费、医疗费、心理咨询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受害者可要求侵权人全额赔偿。
用人单位若未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的预防义务(如未发布禁止性骚扰声明、未开展教育培训、未建立投诉机制),导致骚扰行为发生并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要求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单位是否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若单位未制定反骚扰制度、未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置,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