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毁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类民事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依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确定:
1、合同约定优先: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合同明确约定毁约赔偿条款(如“买方违约需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方需按约定赔偿。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超过实际损失30%),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守约方请求适当减少;若“低于造成的损失”,则可增加。
2、法定赔偿兜底:
合同未约定赔偿条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已支付的房款利息、中介费、评估费等)与间接损失(如房屋涨价差价、另行购房增加的成本等)。
3、定金罚则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合同约定定金条款(如“买方支付定金10万元,违约则定金不退”),买方毁约时,卖方有权没收定金;若卖方毁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中介在买家毁约时的责任需以“过错原则”判定,即仅在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时承担责任:
1、无过错则无责: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中介已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如如实告知房屋产权状况、抵押情况、户籍信息等),且未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买家毁约属于自身违约行为,中介无需承担责任。
2、有过错则担责:
中介存在过错(如故意隐瞒房屋重大瑕疵、未核实买家购房资格、协助买家伪造材料等),导致买家毁约或遭受损失,中介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协助办理网签、贷款等手续),导致交易失败,中介亦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