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缉悬赏金额的设定遵循“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原则,主要依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及地区经济水平综合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公安部《通缉令分级管理办法》,通缉令分为A级、B级及省级以下通缉令:A级通缉令由公安部直接发布,针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跨区域案件,悬赏金额不少于5万元且不封顶,由公安部专项资金支付;B级通缉令由省级公安机关申请公安部发布,适用于省内重大案件,悬赏金额不少于1万元且不超过5万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地方公安机关可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悬赏通告工作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在5万元至20万元幅度内灵活设定悬赏金额。
在民事执行领域,悬赏金额的设定更具灵活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申请执行人可自愿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5%至20%支付悬赏金,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与法院协商确定。
悬赏金数额本身不直接关联刑事责任,其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行为性质判断。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若以虚假通缉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司法实践中,判断悬赏行为合法性的核心在于:
一是信息真实性,即通缉对象是否确为在逃人员;
二是发布主体资格,仅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三是目的正当性,悬赏需以追捕逃犯、执行判决为目的。
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发布虚假通缉信息,即使悬赏金仅1000元,也可能因“情节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