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饮酒场景中,同饮者是否担责需满足“过错”与“因果关系”双重条件。
过错认定包括四种情形:
其一,强迫性劝酒,如以言语刺激、行为强迫(如灌酒)导致饮酒人醉酒;
其二,明知对方不宜饮酒仍劝酒,如对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或服用头孢类药物;
其三,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对醉酒后行动失控、意识不清的共饮人,未护送至家中或医院;
其四,未劝阻酒后驾车,明知饮酒人酒后驾车未有效劝阻。
同饮者存在上述行为,且该行为与饮酒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比例需结合过错程度划分。
劝酒行为直接导致饮酒人酒精中毒死亡,劝酒人可能承担主要责任;若饮酒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如主动过量饮酒且拒绝帮助),则可减轻同饮人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同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酒后驾车是共同饮酒场景中同饮者最易涉诉的情形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同饮者是否担责的核心在于是否履行对酒后驾车的劝阻义务。
劝阻义务的履行标准包括:
其一,劝阻行为需具有有效性,如扣留车钥匙、代叫出租车、联系家属接送等;
其二,劝阻需在合理限度内,若饮酒人强行离开且同饮者已尽到劝阻义务(如多次劝阻、记录劝阻过程),则可免责。
责任比例的司法实践显示,同饮者通常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
作为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其责任边界需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组织者需承担更高标准的合理注意义务,包括:
其一,对参与者身体状况的审查义务,如询问是否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
其二,对饮酒量的控制义务,如避免过度劝酒;
其三,对醉酒者的安全护送义务,如护送至家中或医院;
其四,对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的劝阻义务。
责任承担的例外情形包括:
其一,若组织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提供非酒精饮品、安排代驾),则无需担责;
其二,若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过量饮酒且拒绝帮助,组织者可减轻责任。
责任比例的司法倾向显示,组织者通常承担更高比例的责任。